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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汽车修理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射洪市太兴乡龙华村10组使用气枪猎捕一只白鹭(俗名白鹤)。当日,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何某某挡获,并查获被告人何某某持有的气枪一支。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疑似气枪是枪支并有致伤力,其发射弹丸的动力类型为高压气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代洪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2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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