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陕西省富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自制了7个猎套,准备猎捕野生动物食用。将2个猎套布设在富县茶坊镇岔口行政村沟口组兰宜公路边国有林区内(权属国有,属桥北国有林管理局岔口生态林场65林班)。将5个猎套布设在富县富羊路沙西沟北面的洋槐林里(权属私有)。2020年2月份下旬,何某某检查猎套时,发现布设在岔口行政村沟口组兰宜公路边的猎套猎获羊鹿子一只,其见羊鹿子已腐臭,将羊鹿子拿回家给狗投喂。
2020年3月4日,何某某叫上邻居王海军、王飞一同到富县富羊路沙西沟北面的洋槐林里检查猎套,发现猎获羊鹿子一只,三人合伙将羊鹿子拉回王飞家院子,并将羊鹿子毛皮、内脏处理后切割为肉块,每人分取一块,准备日后食用,当日即被查获。经鉴定:送检兽类死体一只为偶蹄目鹿科狍一只,属于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狩猎(猎获狍一只,已灭失),并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获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脊椎动物狍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法定刑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慧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富县**镇**村****,联系方式:1829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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