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19〕10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91967********,汉族,初中文化,系江安县**镇**村**组组长,户籍地江安县**镇**村**组**号,现租住**镇**大道西段**宿舍。
本案由江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组织修建江安县怡乐镇长沙村七角洞组新保管室至太阳村太阳湾组的畅通公路中,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挖掘机师傅到场对新保管室至太阳村太阳湾组的沿线山林、土地进行挖掘作业。2019年2月24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挖掘万某某老屋基堡坎可能会导致生长在堡坎里的桢楠树垮塌,却现场指挥挖掘机驾驶员吴某某挖掘万某某老屋基处的堡坎扩建公路,致堡坎里面生长的2株桢楠树随泥土垮塌,随后,被告人何某某便指挥挖掘司机吴某某将其中 1株桢楠树遗弃于公路边水田里,另一株遗弃在堡坎上方的竹林里。
经鉴定,江安县怡乐镇长沙村七角洞组修建畅通公路中被挖掘的2株桢楠树均为章科楠木属楠木,系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修建本组畅通公路中现场指挥挖掘桢楠树2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接江安县森林公安局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显贵
2019年7月30日
附:1.案件材料3册;
2.何某某联系电话1804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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