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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收购i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31997********,汉族,大专文化,成都**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同心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9年6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已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12月3日以3000元、2500元向微信好友“奈”收购两条球蟒,于2018年8月9日以3300元向微信好友“Baymax”收购一条球蟒,2019年6月27日,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非法收购的三条球蟒均为蛇目蟒科蟒属球蟒,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物种,经济价值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濒司鉴(动)字【2019】5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何某甲的辨认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多次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非法收购的球蟒主要以爱好自养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凤

检察官助理:徐家丽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长欣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8533****、1398554****;

2.随案移送卷宗壹册,作案工具手机壹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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