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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3********,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家住四川省大竹县******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何某甲在禁渔期内到大竹县周家镇西河村4组附近一河道内,使用电瓶、增压器、捕鱼网等工具,采用国家禁止的电鱼方式进行捕鱼。当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民警挡获,当场搜出电鱼器具电瓶一台、增压器一台、木杆二根、鱼100余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某甲的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大竹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渔期的通告等书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联系方式:159********;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3、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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