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经潜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晚18时许,何某某携带自家的渔船(挑筏子),六个地笼,来到汉江潜江**段江边,将渔船放入汉江江面后,何某某用竹杠划着渔船向汉江中间驶去,驶离汉江江边约3米远的距离,就将携带的六个地笼全部放入江底,放完地笼后何某某就将渔船划回岸边回家休息。次日凌晨5时许,何某某骑着摩托车去汉江收取地笼,查看地笼里的渔获物时,发现六个地笼只剩四个,何某某收取四个地笼收获约3斤渔获物供自家食用,收完地笼内的渔获物后,何某某又将四个地笼重新投入汉江底捕鱼。8日晚21时许何某某再次来到汉江查看地笼里的渔获物时,被潜江市渔政局和潜江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现场缴获渔船一艘、( 12V-105A)骆驼牌蓄电池一个、地笼三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受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案件移送函、关于“7.8”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执法管辖权属的情况说明、湖北省水产局关于 “地笼网”为禁用渔具的函、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潜江段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等书证;2.潜江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3.抓获现场视频光盘;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适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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