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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4********,壮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10月15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广西左江禁渔期。2019年6月13日晚21时,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该时段为禁渔期,仍驾驶小艇到广西崇左黑水河与左江交叉口附近河道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崇左市江州区黑水河驮怀屯河段响水桥上游约100米处被崇左市江州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良晓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广西崇左市龙州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31781****、1597719****。

2.案卷材料壹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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