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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1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7********,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渔船来到清远市清城区石角渡口上游约300米处的河道,使用一套电鱼设备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共捕捞到河鱼约7.5公斤,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起获电鱼工具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船、电鱼机、蓄电池、渔网等;2.书证:《关于实施清城区禁渔期制度的通知》、《清远市清城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调查报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苏某某、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8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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