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348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队**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21时许,来宾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在来宾市兴宾区东南三路外贸小区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冰毒疑似物两大袋和十三小包,经称量净重11.43克。经来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何某某身上缴获的冰毒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国祥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在家,联系方式:1837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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