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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本市岳阳楼区**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20年4月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因患口颊癌,为止痛,向刘某某(未到案)购买了30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吸食。4月3日9时许,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接举报后出警至何某某居住的岳阳楼区**组住房,当场从其家中收缴疑似毒品14包。经称重及检验鉴定,所收缴的疑似毒品净重10.13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对被告人何某某尿样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缴的毒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何某某的户籍资料、接报案登记表、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详单、病历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送检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莲英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广济医院监管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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