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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1281977********,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扶绥县**乡**村**屯**号,现住扶绥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9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广西扶绥县**乡**村**屯附近,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上述枪支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持有的枪支系射钉枪改制而成的改制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升文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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