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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填充物的疑似改制枪支一支,存放于其位于永善县**镇**村**号家中。经群众匿名举报,2016年6月12日,永善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在其家中唐屋内予以查获。经鉴定,该送检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何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斌

2020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2571****、1348419****(保证人)。

2.案卷1册、光碟4张、散页2页。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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