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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彝族,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3011964********,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楚雄市**乡**组**号。无前科。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楚雄市公安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楚雄市**街购买了一支催泪枪,放置在家中卧室床下;1999年被告人何某某将别人抵债给其的一支射钉枪放置在家中卧室床下;2010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楚雄市**购买了一支气枪,放置在家中杂物间2楼衣柜上。2019年9月4日1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获该3支疑似枪支。经鉴定,查获的射钉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气枪是以高压气体压缩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被告人何金付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在楚雄市看守所。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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