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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层,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何某某因装潢需要在利川西门一五金店(已无法核实)购买了一支无底火的射钉枪,并一直保存在家未使用。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到**乡“**汽修厂”修理汽车时,恰逢该厂修理工牟某某(另案处理)正通过手机浏览气枪组装页面,被告人向牟某某提出改装射钉枪的要求,牟某某遂同意。尔后由被告人出资一百余元,牟某某从淘宝网上分四次购买了射钉枪底火、钢珠、射钉枪专用改装枪管、套件等零配件,将被告人提供的射钉枪改造成了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改造完成后牟某某便将此枪及购买的底火、钢珠一起交给了被告人。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射钉枪一支(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书证;3.证人牟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宜)公(司)鉴(痕)字【2020】116号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以国

检察官助理:吴丹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川市**乡**村**组*号*层,联系电话:1808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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