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从同村村民王某某(已殁)处获赠“辽宁枪”一把,并存放在何某某位于兴山县**镇**村**组**号家中二楼;2018年底,何某某应万某某(另案处理)请求,帮其将一支土铳存放在**镇**村**组**号家中保管。2020年4月28日,民警在何某某家中将前述枪支查获。

经鉴定,何某某持有的两把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照片等物证照片;2.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清单、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昌爆破协会民用爆炸物品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5.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两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燕妮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兴山县**镇**村**

组**号,联系电话:1527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