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组,农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12时许,汉阴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称**镇**村**组村民何某某持有土火枪。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何某某家依法检查,在其家中查获土火枪两支。经鉴定何某某持有的两支土火枪均为枪支。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经过社区矫正审查调查,汉阴县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社区矫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20年3月24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听资料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