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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副本_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48******,汉族,文盲,户籍地:沙湾区,现住:沙湾区**镇**村**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民警在沙湾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获一支可疑枪支。该枪支是被告人何某某父亲遗物,由何某某非法持有。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是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雪梅

2021年2月24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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