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19〕57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现住会泽县**镇**街**幢**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会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会泽县者海镇小街社区邮电局1栋409号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搜出疑似弹药20发,该疑似弹药为何某某持有。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0发疑似弹药为64式7.62mm手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为15987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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