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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51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1062001********,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街**号**栋**房。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阿某某”因对覃某某与其男友拍视频不满,便伙同被告人何某某、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欲殴打覃某某。同日凌晨3时许,一行人将覃某某从其居住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里**号万紫千红酒店内强行拉至酒店附近狮公桥头野石林园内进行殴打。此后,何某某、刘某某等人联系中间人“嫂某某”欲强迫覃某某卖淫,何某某等人将覃某某带到南宁市江南区沙街园**号**楼一出租房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11时许,公安机关将覃某某解救,并抓获看守覃某某的何某某、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何某某、刘某某的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非法拘禁期间与他人共谋殴打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彦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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