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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甲,绰号:山鸡,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95********,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县人,农民,住**县**乡**村委**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9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同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正在服刑期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受理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各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7月22日、10月6日、12月21日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5日、10月20日两次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弥勒市公安局补查后分别于2019年9月5日、1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查某某、李某乙夫妻二人经营打火机厂,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另案处理的罗某某借款10万元,月利率6分,后无力偿还债务。2014年4月6日,另案处理的白某某、闻某某、刘某某、倪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和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到**镇**村一出租房内的打火机厂逼迫被害人查某某、李某乙还债,并对查某某实施殴打,之后白某某安排李某某、倪某某、闻某某、刘某某等人将查某某、李某乙带上车拉到**县**镇**的果园里面进行看守,李某乙因怀孕身体不适被带去泸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何某某、李某某、倪某某、闻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医院看守查某某、李某乙三天。出院后,何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闻某某、刘某某等人受白某某、金某某安排先后在打火机厂、圣洁医院等地对査某某、李某乙轮流看守长达20余天,直至李某乙、查某某先后逃走。期间何某某、李某某、李某甲、闻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县**镇的水库边、**学校背后等地的山上多次对查某某、李某乙实施殴打。2014年5月10日左右,李某乙因胎儿情况不好进行引产手术,随后查某某、李某乙二人长期在外躲避不敢回弥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查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闻某某、刘某某、倪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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