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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公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平潭县**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平潭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以来,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另案处理)为谋取高额利息,在平潭当地向不特定人员发放高利贷,并纠集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丁、念某某、俞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采用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暴力威胁等违法犯罪手段讨要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逐步形成以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系纠集者,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丁、念某某、俞某某等人系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

一、非法拘禁事实

2009年以来,被害人周某甲、李某某以月息5%向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等人借款累计人民币9600余万元,后因无力还款及还款数额产生纠纷。2014年10月19日傍晚,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被告人何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周某甲在平潭县**镇**府楼下的**茶叶店内商谈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后又转至该镇**路的**酒店**房继续商谈。因双方商谈未果,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丁等人便将被害人周某甲非法控制在该酒店**房,指使同案人俞某某纠集同案人薛某某、陈某某等在该酒店六楼摆场造势,阻挠来访人员接触被害人周某甲,并通过控制手机通话、阻挠家属及来访人员会面等方式限制被害人周某甲的人身自由,以逼迫其尽快偿还高利借贷款项。同年10月2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出警至该酒店**房欲将被害人周某甲带离时,遭到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丁等人的阻挠。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4年10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周某甲被公安民警带离后,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丙组织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丁、薛某某、陈某某、施某某、吴某某等数十人到平潭**集团有限公司门口,拉挂写有“周某甲和**集团及老总周某乙是骗子、欠钱不还”等白色横幅,强行围堵该公司大门并进入一楼大厅,通过摆遗像、设灵堂、敲锣、高音喇叭喊话、言语辱骂等方式吸引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周边路段长时间交通堵塞。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后,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丁等人仍拒不配合执法,试图冲到该公司二楼扰乱办公秩序,后被依法制止并劝离现场。此后,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乙、高某丁等又窜至该公司一楼大厅摆场造势,直至当晚21时许被增援的公安民警驱离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同案人高某乙再次组织同案人陈某某、高某戊等人到该公司哄闹滋扰。事后,同案人高某丁等人将闹事过程发到网上散布,严重影响该公司声誉及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生活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高某甲、高某乙、薛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陈某某、翁某某、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晋雄

2019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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