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湖南省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江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机、托运工人在谷母溪村苗雨山山场开设江某某顺发采石场私自开采山石,并售卖山石,非法获利21万元。经鉴定:江某某松柏顺发采石场占有林地面积185.5亩,其中占用国家级公益林100.5亩,占用非公益林85亩。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于2020年7月29日投案自首;于2020年10月19日退缴违法所得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石场采石照片;2.山场开采承包经营合同书、收条、营业执照、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何某乙、何某丙、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质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林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旭勇
检察官助理:张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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