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1041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自2012年起,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张家水井梁子处占用林地载种芒果树。又因被占用林地内的原生植被影响其载种芒果树的生长,何某某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经林权所有者同意且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种植芒果范围的林木全部砍伐。经鉴定何某某的行为占用林地面积达1.7080公顷(25.6亩),毁坏林木855株,被毁坏林木立木蓄积92.2立方米,材积49.7立方米,原有植被完全被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鉴定书;林权证明;小班调查卡片;卫星照片截图;何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某、肖某某、刘某某、杨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5.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加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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