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单位:辽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MAOY84NGXH,住所地海城市**镇**村,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56********,汉族,初中文化,系辽宁乾赫耐火材料**目经理兼工程总指挥,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辽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辽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被告人何某某任**目经理。2018年11月开始该公司委托辽宁若水房屋制造有限公司在海城市**镇**村果树一厂内建设厂房,被告人何某某在现场负责施工管理。期间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破坏林地252.5亩。
经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调查位置为果树一厂1林班2、6、7、21、28、29、30、36小班。总面积为252.5亩,其中非林地(绿色)面积为28.4为亩。林地面积为224.1亩。森林类别分别为商品林、其他无立木林地、地类为乔木经济林,林种为果树林。原有植被已严重毁坏,完全丧失种植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营业执照、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任命书、不动产证书、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安装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郝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单位、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海城市恒祥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辽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辽宁**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罚金六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新红
检 察 员: 马超群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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