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月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何某某为了自家栽种芒果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且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板锄、弯把锯、砍刀将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干家湾苞谷地梁子林地上的原生植被全部砍伐,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经攀枝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2.26亩,均为有林地、用材林,权属为攀枝花市仁和区务本乡葩地村葩地组集体,原有植被完全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材料;何某某的供述;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2.26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239****。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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