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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道**村一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舒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增加收入,被告人何某某多年来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舒兰市**街道**村**屯**山(**林场1984年林相图**林班7、9小班,**林班8小班)耕种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共计32154平方米(核48.23亩)。因耕种农作物,犁翻起垄并喷洒农药,致使该林地内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提起、森林调查簿、侦查终结、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 ;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凤双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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