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捕前住**。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到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当地人称“泡竹箐”的林区内毁坏林木种植茶树,并一直管理至今
经云南西双版纳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现场均在西双版纳易武州级自然保护区林权范围内,面积合计为7.27亩,现场被毁林木共54株,被砍伐林木共33株,树皮被环状围剥林木21株,均为南亚热带硬阔叶类树种,被毁林木的活立木蓄积总量为2.67m³,折合原木才加1.603m³,现场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2、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从云南省勐腊县易武镇曼腊村委会巴溪河村当地人称“泡竹箐”的集体林内采茶回家,在途中发现2只“山乌龟”正在觅食,便将2只“山乌龟”装进随身携带的背箩内带回家中,并饲养至案发。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所非法猎捕的龟类动物为龟鳖目陆龟科凹甲陆龟,凹甲陆龟被列为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只凹甲陆龟的价值标准核算为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批准,擅自雇请工人到保护区内毁坏林木种植茶树,并一直管理至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凹甲陆龟2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被告人何某某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积极主动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梅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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