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向都匀市**镇**村**组村民何某甲租用了何某甲管理的都匀市平**镇**村**组**(小地名)处的山林作为采石场。2016年7月11日,何某某注册都匀市****有限公司用于经营该处山林砂石的开采和销售,何某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4日该公司被注销。2016年至2019年期间,何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和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都匀市**镇**村**组**(小地名)山林处开采砂石用于销售,非法占用林地并破坏了该林地上的林木。经都匀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被占用林地面积合计为 13.878亩(0.9252公顷),林地类型为防护林地和薪炭林地。
另查明,何某某已经补植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交函、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勘验报告、现状图及勘验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注销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山林地租合同、补植补种图片、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罗某某、何某甲、黄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采石,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已经补植树苗,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菁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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