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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9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何某某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镇**村**片**组**号的家中雇人一同生产烟花爆竹半成品“哨子”。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家中被当场查获,现场提取白色粉末状混合物,经称量为6.65千克;内装白色粉末,规格为16.9mm×44.8mm的半成品(塑料开口筒状物)33300支;内装白色粉末,规格为7.2mm×27.5mm的半成品(塑料开口筒状物)50800支。

以上爆炸嫌疑物经抽样送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进行技术鉴定:查获的白色粉末状混合物成分为高氯酸盐、钾盐、含钛物质,为烟火药,时间/压力试验结果为“+”,具有爆炸性。规格为16.9mm×44.8mm的半成品,内装白色粉末成分为高氯酸盐、钾盐、含钛物质和含铁物质,平均每支装药量(白色粉末)2.56克,为烟火药,时间/压力试验结果为“+”,具有爆炸性。规格为7.2mm×27.5mm的半成品,内装白色粉末成分为高氯酸钾、苯二钾酸盐,平均每支装药量(白色粉末)0.36克,为烟火药,时间/压力试验结果为“+”,具有爆炸性。

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共计110.186千克。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金刚镇人民政府打击非法生产暂扣实物清单、违法行为移送函、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口信息、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浏阳市众安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证明等物证、书证;②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③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理工大学化学材料测试中心检验报告;④检查、提取、称重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因生产、生活所需,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3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英

2020年7月22日

附:一、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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