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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89********,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在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下擅自非法持有一支射钉枪。2019年2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将该射钉枪上交至镇沅县公安局。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由射钉器改制而成,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村**组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本案涉案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4.起诉书十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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