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组。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与覃某某(已死亡)到贵州省印江县,由何某某出资购买了2支射钉器,随后何某某又出资让覃某某从罗某处购买了2根钢管。覃某某利用射钉器和钢管帮助何某某组装好1支枪,并告诉何某某组装枪的方法,何某某利用剩余部件组装好1支枪。2020年11月6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开展涉枪线索排查,何某某上交2支枪。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上交的2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11月13日,思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2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户口注销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罗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主动上交枪支,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对其可以从其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定权 检察官助理 王 丹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08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枪支2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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