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耿马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原耿马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同日由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8时许,耿马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原耿马自治县自然资源公安局)民警在耿马自治县勐永镇勐永街巡逻时,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查获其摆地摊出售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经聘请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鉴定:1.种属鉴定及保护级别认定结论:(1)亚洲象/非洲象:长鼻目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属非洲象Eephas maximus/Loxodonta sp.,为国家Ⅰ级保护动物;(2)穿山甲: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属Manis sp.,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3)藏原羚:偶蹄目洞角科原羚属臧原羚Procapra picticaudata,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4)赤麂:偶蹄目鹿科麂属赤麂Muntiacus muntjak,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5)白鹇:鸡形目雉科鹇属白鹇Lophura nythemera,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6)赤狐:食肉目犬科狐属赤狐Vulpes vulpes,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2.经济价值为人民币40176元。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情况说明;
3.证人俸某某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函;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仍予以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75930****。
2.公安卷2册。
3.量刑建议书。
4.证据目录。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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