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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铁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系“****”文玩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西安市新城区**路**街道**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期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开始在西安市新城区**园内经营“****”文玩店,2018年11月6日至7日通过微信联系田某某(另案处理,微信昵称*@妞),购买“短毛”(行业术语指非洲象)制品,于同年11月11日让其妻子赵某某通过微信向田某某转账4000元,购买了9件疑似象牙制品,被告人何某某将购买的9件疑似象牙制品放在其经营的“****”文玩店内销售,于2019年3月出售2件。剩余7件疑似象牙制品于2019年1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其经营的“****”文玩店内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公安机关扣押的7件疑似象牙制品中4件为象牙制品,3件无法确定具体种属。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称量,4件象牙制品分别净重20.7918克、24.7302克、20.0025克、29.6043克。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何某某与田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赵某某与田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书证,被查获的7件象牙疑似物制品的照片、“****”文玩店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笔录。5.提笔录取、指认:提取象牙制品疑似物制品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被扣押的象牙制品,虽在店内摆卖,但出售行为尚未完成。其出售行为应属于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期执行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强海涛

检察官助理:计文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新城区**路**街道**号楼**单元**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被扣押的象牙制品由西安市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五大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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