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6123261956********,汉族,不识字,家住宁强县**镇**村**组,农民。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2014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被告人何某某在为青木川镇袁家坪村修路时,将13.25公斤炸药拿回家并一直存放于家中。2005年,何某某从汉中购买钢管一支,后自己进行加工,用木材做枪托,后组装成火枪,用于看护庄稼。2013年7月3日,公安机关从何某某家中查获了炸药13.25千克,火枪一把。经鉴定,该枪支为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称重记录、收条、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同时违反爆炸物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景凤
2014年9月23日
附:1、卷宗三册;
2、其他材料四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宁强县**镇**村**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