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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红安县,现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红安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害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区**地**座**栋**室内,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了一陌生微信号,双方约定可以上门提供性服务。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已判决)接到指令前往上述地址提供性服务,施某某上前敲门,被害人黄某某因见施某某与上述陌生微信号提供的照片相貌并不相符,故拒绝施某某进入房间内提供服务,施某某遂将脚卡在门缝处阻止被害人黄某某关门,并大声呼叫被告人何某某前来帮忙,被告人何某某上前强行推开房门,并与施某某进入房间内,施某某使用手机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后被告人何某某以施某某手机屏幕破裂及脚被夹伤为由,要求被害人黄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元,后又要求被害人黄某某向其手书人民币2800元欠条一张,随后,二人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员施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借条、淘宝订单详情、病历、收条、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同案犯施某某(已判决)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未经他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惠

检察官助理:朱奕帆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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