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12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号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受牛贩子张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以每张800元至1000元的价格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张某某通过微信将货主姓名、联系电话、数量、承运人以及收货地址发给何某某,何某某委托邵某某(已判决)以每张600元的价格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邵某某又以每张400元委托车某某(已判决),车某某再以每张100元的价格找进某某畜牧局钟陵兽医站原站长李某某(另案处理),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李某某,由李某某在未对活牛检疫的情况下,以官方兽医康某某的名义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给车某某,由车某某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邮寄至指定的地点或者当面交给邵某某。何某某找邵某某等人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57张,涉及活牛1725头,其中以张某某为货主的51张,以何某某为货主的6张。何某某赚取差价获利10000余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高安市石脑镇石来饭店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邵某某、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某某、邵某某、车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多次买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文清
检察官助理:徐 敏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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