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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2020年1月14日、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其担任**地产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三水**项目(以下简称**)**的职务便利,在**举办的剩余房源销售活动中帮助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客户成功购买到4套房屋。2018年9月30日、10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收受李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1590****; 

2.卷宗七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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