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荔城区**镇**村**号家中通过微信、QQ与上家联系购买假冒耐克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后,通过微信、QQ以每双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5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2019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何某某家中查获送货单96本、769双假冒耐克牌运动鞋、42双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经统计,被告人何某某共计销售金额达1244182元,未销售假冒耐克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811双,金额为290760元。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某在荔城区**镇**村**号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送货单金额统计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耐克公司、阿迪达斯公司《鉴定报告》、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一批假冒注册商标运动鞋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提取、搜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44182元,未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907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