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3********,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凭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凭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某为谋取高额运费,接到陌生男子电话安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F****0的面包车到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往弄怀旧路方向约800米处的小路边,接上八名从越南偷渡到中国的越南籍人员后计划送往广西南宁市。当车辆行驶至南友高速友谊关往凭祥方向235-3路段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拦截,民警当场抓获何某某及车上的五名越南籍人员,另外三名越南籍人员下车逃跑,后被抓获。经查,上述八名越南籍人员均未办理合法的入境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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