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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6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住********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害人余某某(男,殁年48岁)原系工友关系。2019年7月21日5时许,何某某与余某某及另外几名工友从住处乘车前往本市**镇**社区**电子厂做事,在车上,何某某与余某某互相开玩笑打闹。下车之后,何某某见余某某在系裤腰带,便上前扯掉余某某的裤腰带,之后两人抱在一起。期间,何某某用手推开余某某,将余推倒在地,后脑着地受伤。在场工友见状拨打120电话将余某某送至医院治疗,后余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接到工友报警后,于当日赶到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将何某某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作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19年1017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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