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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拌车**,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5**拌车在十堰市张湾区江苏路延长线1号隧道内工地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观察不周,将该工地工人余某甲撞伤,后余某甲被送往十堰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8月12日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甲符合创伤性肝脏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何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柯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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