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88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9年12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渝D7****号轻型货车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3幢外的道路上倒车时,因未仔细观察车辆后方情况,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甲撞到受伤。随后,被告人何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送医院治疗,被害人李某甲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钝性机械性暴力造成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且如实供述了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经过。但尚未全额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某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被害人李某甲的诊疗病历、法医尸表检查意见书、机动车保险单及挂靠合同、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家属李某乙(系死者儿子)的陈述。
3.证人辛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积极协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如果能够全额赔偿,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检察官助理:黄金鞒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827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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