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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走私毒品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215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11994********,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村**号,住**街道**路**弄**花园**号**室。2020年7月4日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经“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988元的价格向一境外人员购买四支大麻烟油,并要求对方寄递入境。同年7月3日17时许,何某某至**路**号**号楼收取入境毒品时,被民警人赃俱获。经称重及鉴定,查获的大麻烟油合计重1.67克,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杜某某的证言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证物品照片、称重笔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微信聊天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快递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向境外人员购买毒品并接收境外人员以快递方式寄交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申建

检察官助理    陈虹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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