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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1年**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现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了解到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实行个人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政策后,为了逃避海关监管,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鞋子,通过借用他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在***平台注册多个账号等,使用不同的身份信息以零售模式从******平台采购鞋子在其开设的**网店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为确保能收到利用不同身份信息采购的鞋子,被告人何某某特意在每单订单收货人地址最后标注“HPX”、“hpx”(何某某姓名的拼音大小写)或“XZC”(何某某在江门的居住地附近一商业中心“**城”的拼音),并与片区快递员达成默契,只要有上述标注的快件,收件人均为何某某本人。

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二次销售为目的,利用上述方式独自下单、付款、收货,共在***平台购买CLARKS(其乐牌)皮鞋5672双、CLARKS(其乐牌)皮靴155双、ASICS(亚瑟士牌)运动鞋518双,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上述鞋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42293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杨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袁某熊某某、李某的证言;

2、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俊仙

202035

附注: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所在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

2、案卷材料10卷,光盘14张;

3、本案依法扣押的物品: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随案移送)、CLARKS(其乐牌)皮鞋1434双(现存于江门海关私货仓库)、ASICS(亚瑟士牌)运动鞋461双(现存于江门海关私货仓库)请法院一并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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