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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8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镇**路**小区**单元**里内通过在赌博网站“新宝2”投注的方式帮参赌人员黄某某、梁某某、樊某某、胡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等人下注赌博(世界杯期间赌球),至今共计收受投注总额159100元,获利2386.5元。2018年7月13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后抓获参赌人胡某某、樊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涉案手机及单据2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投注单据等书证,涉案手机等物证,证人胡某某、梁某某、樊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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