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隽检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4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镇**村**组,住通城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8日被通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通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通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电话邀约方某某、胡某某、黎某某刚等人到通城县玉立酒店五楼棋牌室505房间以打通城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赌注为5000元一铳,何某某、胡某某、黎某某刚每人再加注5000元一铳,期间黎某某刚因赌资不够打电话给戴某某送来赌资200000元,何某某、方某某、胡某某、黎某某刚四人赌博至当日17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扣押赌资共计875708元,其中何某某赌资127300元、方某某赌资224708元、胡某某赌资299900元、黎某某刚赌资73800元、戴某某提供赌资1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取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方某某、黎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四兵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通城县**镇**路**号家中,联系电话:1370724****。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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