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住武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张某某、李某某等九人在何某某位于武强县城**小区**号楼**单元**室赌博,其从中累计抽头渔利达1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被告人何某某手机零钱明细等;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笔录一份;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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