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08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某某**街**区**街**号**楼工厂办公室内,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20年6月11日晚,何某某再次在上址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聚众赌博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0元、扑克牌1副。经核算,何某某在上址赌博的赌资总金额为人民币15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
2、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四册、光盘资料四张。
3、本案与辩护人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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