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26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东莞市**区**坊**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3月1日对其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向冼某某(另案处理)要了一个“皇冠”赌博网站的投注账号,在其经营的位于**镇一大排档内收受他人的赌博投注。经核查,何某甲共收受违法人员黄某、陈某某、郭某某、何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的赌球投注约60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缴获手机等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人冼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赌球投注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肆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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