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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苍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苍梧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2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的小卖部处,以提供桌子和铜钱等工具供他人赌“掷铜钱”的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收取场地费,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而聚众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莫霞燕

检察官助理 莫灿林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居住在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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